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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下載區:     

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章程
 
八十九年二月廿二日核准
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修訂
九十四年二月廿六日修訂
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訂
九十六年一月廿十六日修訂
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修訂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廿七日修訂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修訂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訂
一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本會以宣揚醫德,發展醫學學術,協助政府制訂相關醫療政策,提供會員相關經營管理知識及經驗,進而促使社會大眾提昇有關醫學常識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督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醫療保險及區域醫院共同權益之維護。
二、促進醫療院所間之合作。
三、區域醫院與各級主管機構之關係促進。
四、醫療政策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
五、專科醫師與住院醫師制度之建議與改進。
六、稅務問題之經驗交流與權益維護。
七、醫療機構營運管理與實務之合作與建議。
八、醫療管理叢書著作、軟體開發等學術工作。
九、區域醫院與其他社會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十、國外醫療團體之合作與交流。
十一、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原95年前入會之會員醫院醫療院所或經醫院評鑑為區域級给付醫院均屬之;可推派二人代表,以行使權利。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同意並當年度繳納固定贊助費後,為當年度的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團體會員: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可優先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第九條之規定者,本會得依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如有會員醫院未繳交常年會費時則予以暫時停權,俟繳交後予以恢復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若有會員醫院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或遇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如欲退會得在三個月前,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並須通過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除會員大會外,並設理事會與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三人,常務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九人。
理事(候補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得於理事中選任一至三名副理事長,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任命之。
二、監事會設監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三人。
監事(候補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監)事得由會員醫院代表兩人中任選一人擔任之
四、常務理(監)事得各設召集人一名,由常務理(監)事互推之。
第十五條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選舉,均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依得票多寡決定當選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六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職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監)事隨會員醫院代表更換而異動,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候補理(監)事未遞補前無表決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本會會員大會。
二、編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審查會員之資格。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或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長對內總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視為辭職。
四、處理職務違背章程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由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五、被罷免或撤免者。
六、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當期理事會,聘請前期卸任之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聘任已卸任之理事長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後二個星期內召集之。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會開會時,除選舉、補選、罷免外,得以視訊會議為之;理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為會員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
團體會員:入會費為伍萬元,常年會費為伍萬元。
贊助會員:以醫院團體贊助一律繳交常年會費為參萬元,如當年升格區域醫院可予以扣抵。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備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元月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廿十二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o六o五五號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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